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(以下简称本学会)是由江苏省从事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、开发、利用的科技工作
者及高校、科研院所、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学术性、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,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可再生
能源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,是发展江苏可再生能源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,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
成部分。
本团体遵守我国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团结和组织
所属会员,加强理论和实践研究,促进科学知识的产生和转化,不断提高科研创新能力,推动科学研究成果
产业化。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
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学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宣传科普。向会员和社会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学科有关的政策法规和科学知识。
(二)理论研究。开展可再生能源有关的理论研究。
(三)学术交流。搭建学术交流平台,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性学术交流,促进学科交叉发展与合作。
(四)会员内部培训。完善人才培养机制,开展学会内部可再生能源人才的培训,提高可再生能源学科研究能力和水平。
(五)会议服务。组织本学科相关的会议、论坛。
(六)咨询服务。提供信息咨询、科学论证、科技咨询和政策建议等服务。
(七)出版刊物。编辑、出版可再生能源相关的学术刊物和音像制品。
(八)成果转化。推广可再生能源先进理念、标准和做法,促进优秀科研成果向可再生能源领域应用的转化。
(九)承办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。
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理事会规模适中,会员在 2000 人以下,理事会组成一般不超过 80 人,理事人数为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 1/3。
理事会成员在本专业领域应有一定的代表性、权威性;理事会成员中应有相当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党员。理事会成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应为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;
理事会成员应有合理的年龄结构,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应达到三分之一以上;每届理事会成员调整不得少于三分之一。
省级学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在任期内要保持稳定,原则上不作增补或变更。届中调整理事,由常务理事会提名,经理事会到会五分之四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可
执行。
省级学会理事会建立党组织,受省科技社团党委领导。
在《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“《章程》”)的起草及相关工作中,我们充分发扬民主精神,广泛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及登记
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的意见,深度调研吸取各兄弟学会《章程》内容和经验的基础上,结合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(以下简称“本学会”)实际情况,起草了
本学会《章程》。
我们广泛听取了有关专家和学者的建议与意见,并予以采纳。在本次大会之前,我们还专门组织了三次筹备领导小组扩大会议,讨论了包括本《章程》在内
的学会各项文件,并根据与会同志提出的建议与意见,作了修改与补充。
目前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《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学会章程》共分为八章五十八条。八个章节分别为“总则”、“业务范围”、“会员”、“组织机构”、“财产的管理
和使用”、“章程的修改程序”、“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”及“附则”。
《章程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国务院颁布的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省民政厅 2014 版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江苏省科协下发的《江苏省科学技术
协会省级学会组织通则(试行)》,保证本学会在国家法律、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,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。